一、保密法是什么?
《保密法》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、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,它的頒布實施,對于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。除保密法外,我國的憲法、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出入境管理法、統計法、檔案法、專利法、公務員法等法律中涉及保護國家秘密的條款,都屬于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。
二、有關保密法的小知識首先了解一下“十不準”原則:
1.不準涉密人員隨意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秘密;
2.不準非涉密人員以任何理由、途徑非法知悉秘密;
3.不準用手機或普通電話談論國家秘密;
4.不準將涉密計算機接入互聯網;
5.不準將涉密U盤、移動硬盤、光盤接入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;
6.不準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上處理涉密文件;
7.不準使用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的計算機處理涉密文件;
8.不準使用未加保密裝置的傳真機傳遞涉密文件資料與信息;
9.不準擅自復制、摘抄、銷毀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資料;
10.不準將涉密文件資料、涉密計算機帶出辦公室或家中處理涉密文件。在接待工作中,凡三級以上警衛任務(含視同三級)的日程安排、人員名單等要在專用計算機上操作、打印。
三、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?
我國現行《憲法》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: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。
《保密法》第三條規定:一切國家機關、武裝力量、政黨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。
《保密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。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,不得違反保密規定。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。
《保密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措施。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。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和其他物品。
四、為什么說保密工作人人有責?
《保密法》規定,一切國家機關、武裝力量、政黨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。這就明確了保密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,這個范圍前面冠以一切,表明沒有任何例外,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組織都是義務主體。那種認為保密僅僅是保密部門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認識是錯誤的。